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2451号
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津东鑫源建筑器材租赁部(组织机构代码L5722205-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村南铁路以北。经营者:张子荣,女,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王业和,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津东鑫源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王业和租赁合同纠纷【(2017)津0110民初2296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业和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学森
代理
审判员 刘书岳
代理
审判员 王远宝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鲁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