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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财保79号

郭文、李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文,李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79号

申请人:郭文,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

申请人:李瑞,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郭文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瑞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锦绣西路北侧翰联.金色兰庭4#0108铺、4#0208铺的房产,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南侧淝河路东侧翰联.时代广场3#0101铺的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周明自愿提供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东侧延陵大道北侧国际丝网城7#楼A0109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利城西区字第××号)、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南侧淝河路东侧翰联.时代广场19#楼0201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利城西区字第××号)、合肥市滨湖区庐州大道711号万达揽湖苑20幢1501的房产(权证字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04551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锦绣西路北侧翰联.金色兰庭4#0108铺、4#0208铺的房产,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南侧淝河路东侧翰联.时代广场3#0101铺的房产;

二、查封担保人周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东侧延陵大道北侧国际丝网城7#楼A0109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利城西区字第××号)、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南侧淝河路东侧翰联.时代广场19#楼0201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利城西区字第××号)、合肥市滨湖区庐州大道711号万达揽湖苑20幢1501的房产(权证字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04551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邵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玉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