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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2783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靳跃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27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靳跃冬,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人靳跃冬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京0118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靳跃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继续追缴被告人靳跃冬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退赔失主赵桂荣,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靳跃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靳跃冬发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报告财产及财产申报表、但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靳跃冬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师光东

审 判 员  席引路

代理

审判员  付子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