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3民督127号
申请人:岳阳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吴家垅路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蔡传政,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李雄斌,身份信息不明。申请人岳阳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雄斌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于当日发出(2017)湘0603民督12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雄斌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被申请人具体住址,无法送达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603民督1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41.67元,由申请人岳阳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景二0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红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