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刑终267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秀芝,女,194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博克图镇东中央路***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系被害人张玉柱张某母亲。被告人孙守云,绰号孙二,男,1975年8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庆锐,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守云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秀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内07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守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守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秀芝经济损失即丧葬费人民币28938元。宣判、送达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孙守云未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秀芝对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17日23时许,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博克图镇居民被告人孙守云、被害人张玉柱张某酒后入住本镇平安客栈5号房间,房间内还有旅客赵永旺赵某正在休息。被告人孙守云外出买回酒和食物与张玉柱张某在房间内饮酒。在饮酒过程中,二人因相互吹牛发生口角,孙守云先用房间内的瓷杯击打张玉柱张某头部一下,后又在旅店走廊门斗处用板凳击打张玉柱张某头部一下,在二人厮打过程中,孙守云抢下张玉柱张某手中的尖刀捅刺张玉柱张某腹部一刀,并随手将尖刀扔在房间内,被告人孙守云给牙克石市博克图镇派出所报案称其叫孙二,便逃离现场。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平安客栈店主杨慧茹杨某与赵永旺赵某搀扶着被害人张玉柱张某去往博克图铁路医院,途中被害人张玉柱张某倒地,随后杨慧茹杨某报警,公安机关于6时许在博克图镇魏树全养鸡场将正在睡觉的孙守云抓获。经鉴定,张玉柱张某系被他人用锐器伤左腋前线第8肋骨处造成肝破裂、胃破裂出血而死亡。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秀芝的合理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8938元。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孙守云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先用瓷杯打被害人头部,又用凳子击打被害人,继而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并在厮打中夺过被害人的尖刀捅刺被害人一刀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守云辩解”没有杀人的故意,作案后给派出所报警称其叫孙守云,把人打伤”。经查,被告人孙守云捅刺被害人腹部后,没有进行及时救治便逃离现场,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杀人;通过牙克石市公安局博客图镇派出所的工作记录可证实被告人孙守云虽报警但只是告知公安机关自己姓名没有告诉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案行为,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守云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特殊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守云先动手打伤被害人引起双方厮打,属于寻衅在先,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孙守云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丧葬费用,予以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不予审理。被告人孙守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守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守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秀芝丧葬费2893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秀芝提出的上诉理由为,请求赔偿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0万元。原审被告人孙守云辩解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一审认定罪名错误,孙守云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孙守云构成自首;一审量刑重。经复核、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孙守云与被害人张玉柱张某酒后入住牙克石市博克图镇平安客栈5号房间,旅客赵永旺赵某在该房间内休息。孙守云外出买回酒和食物与张玉柱张某在房间内饮酒,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孙守云先用房间内的瓷杯击打张玉柱张某头部一下,又在旅店走廊门斗处用木凳击打张玉柱张某头部一下,二人发生厮打,孙守云抢下张玉柱张某手中的尖刀捅刺张玉柱张某腹部一刀,并将尖刀扔在房间内。孙守云给牙克石市博克图镇派出所打电话称其叫孙二,派出所民警回拨孙守云电话向其核实情况,孙守云称在家,派出所民警到孙守云家发现孙家院门锁着,再次拨打孙守云电话无人接听。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平安客栈店主杨慧茹杨某与旅客赵永旺赵某搀扶张玉柱张某去往博克图铁路医院,途中张玉柱张某倒地,随后杨慧茹杨某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6时许在博克图镇魏树全养鸡场将正在睡觉的孙守云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玉柱张某系被他人用锐器伤左腋前线第8肋骨处造成肝破裂、胃破裂出血而死亡。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秀芝的合理经济损失为丧葬费人民币2893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牙克石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证实,2016年4月18日凌晨2时30分,博克图镇平安客栈店主杨慧茹杨某报案称有人躺在铁路公寓门前的道上,公安人员赶到现场,经医生诊断该人已死亡,经调查孙守云有重大作案嫌疑。6时许,公安机关在魏树全养鸡场内将孙守云抓获。当日4时31分,杨慧茹杨某再次报案称,2016年4月18日1时30分左右,在其经营的平安客栈5号房间住宿的一名男子从店内走出,步行前往博克图铁路医院途中该男子倒在路旁,牙克石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2.牙克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牙克石市博克图镇平安客栈内,现场一位于永安路铁路公寓西侧马路上边的沙石便道上有一男性尸体,经核实死者为张玉柱张某,尸体头西脚东呈仰卧状;现场二位于牙克石市博克图镇大直街北平安客栈,客栈为二层砖瓦楼房,外墙粉刷土黄色涂料。公安机关依法对平安客栈门斗、锅炉房、5号房间内的可疑斑迹进行依法提取,并在5号房间西南床下拍照后原物提取木柄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扣押。3.牙克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牙)公(法)鉴(尸检)字[2016]02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实,结合案情及检验,被害人张玉柱张某系被他人用锐器伤左腋前线第8肋骨处造成肝破裂、胃破裂出血而死亡。4.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呼)公(法)鉴(DNA)字[2016]83号鉴定意见证实,在送检的提取尸体北侧地面上带有褐色斑迹的两块石头上褐色斑迹中、转移平安客栈门斗内地面上褐色斑迹的棉签中、转移平安客栈锅炉室内地面上褐色斑迹的棉签中、转移锅炉室燃料箱铁锹头上褐色斑迹的棉签中、转移铁锹把上褐色斑迹的棉签中、转移走廊内锅炉室前木凳上1号可疑斑迹的棉签中、转移平安客栈5号房间北侧桌面上褐色斑迹的棉签中、转移5号房间西南床下尖刀刀刃两侧褐色斑迹的棉签中、剪取孙守云黑色外裤左膝外侧褐色斑迹的棉签中、转移孙守云右脚黑色皮鞋鞋面上褐色斑迹的棉签中、转移走廊内锅炉室前木凳上2号褐色斑迹的棉签中、转移走廊内锅炉室前木凳上3号褐色斑迹的棉签中检出DNA,其STR分型与张玉柱张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56×1020。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呼)公(理化)鉴(酒检)字[2016]11号鉴定意见证实,在送检检材(张玉柱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中的乙醇成分为234.9[mg/100ml]。5.牙克石市公安局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孙守云依法指出2016年4月18日凌晨犯罪地点和行走路线。6.物证木柄尖刀一把及辨认笔录、照片、视听资料证实,2016年5月16日,孙守云依法辨认出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尖刀系其作案时使用的凶器。7.证人王禄军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7日20时许,其与孙守云、魏树全三人酒后到魏树全家平房,其和孙守云又喝了点酒,晚上10点钟左右孙守云给张玉柱张某打电话让到魏树全家来拍五张赌博,孙守云给陈德志陈某打电话让他去接张玉柱张某。孙守云骑摩托车去方春林家借了200元钱,借给其100元,玩了一会儿牌,孙守云又打电话把陈德志陈某叫过来了,孙守云要请张玉柱张某唱歌,二人出去找歌厅,大约半夜1点时孙守云穿着线衣跑回来了,说他把张玉柱张某打了,把棉袄落在旅店了,其问他为什么打架,孙守云说歌厅关门了,他和张玉柱张某找了一个旅店喝酒,张玉柱张某说脏话,他用凳子砸了张玉柱张某头部,打的张玉柱张某满头是血,在和张玉柱张某厮打过程中用刀捅了张玉柱张某一刀。8.证人陈德志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7日21许,孙守云打电话让其到博克图镇乳品厂对面接张玉柱张某,张玉柱张某在老菜窖附近下车。晚11时许,孙守云打电话让去老菜窖接他,其接上孙守云和张玉柱张某到金桥歌厅转一圈未下车,后孙守云和张玉柱张某在火车站门前下的车。9.证人杨慧茹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平安客栈店主。2016年4月17日24时左右来了两名男子入住平安客栈,给其支付了20元住宿费,其将他俩领到5号房间。过了十分钟左右,住在5号房间的赵永旺赵某喊其说刚来住店的两个人打起来了,让去看看,其过去看见两个人正在撕扯,其中一名男子头部出血,其让他们别打了,未受伤的男子拿出电话打110报警,报完警就从旅店跑了。其看另一名男子头上出了很多血,就和其儿子XX强王某2、赵永旺赵某一同搀着受伤男子去卫生所,卫生所大夫说没有纱布处理不了,其和赵永旺赵某搀着男子往铁路医院去,走了二十米左右,男子说累了想歇一会儿就坐在地上,坐一会儿就躺在地上了,其打110报的警。受伤男子身高1.7米,另一名男子身高1.6米,案发现场发现的那把尖刀不是平安客栈的。10.证人赵永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7日18时至4月18日6时,其在平安客栈5号房间住宿,半夜不知道几点两个男的进了房间,其中胖点的男子穿着铁路工服,瘦点的男子出去买酒,买回酒后他俩坐在床上喝酒,喝着喝着就吵起来了,瘦点的男子拿瓷杯打在胖点的男子的头上,其去喊老板娘,等回来时两人打到后院门口了,瘦点的男子一只手抓着胖点的男子的脖领子,另一只手拎着凳子还要打,其把凳子抢下来,老板娘送受伤的胖子去医院,其追上他们一起送受伤男子去的医院。11.证人XX强王某2的证言证实,平安客栈是其母亲杨慧茹杨某开的。2016年4月17日晚至4月18日6时,其一直在平安客栈,当日23时许其在4号房间睡觉,听见5号房间打架后起床,打架的两人其都不认识,两人在门斗处撕扯,其中一人头上出血了,一人手里拿着其家铲煤的铲子,其上去拉架,把铲子抢下来,把他俩拉开,没受伤的男子好像是打电话报警了,说什么他打人了他负责之类的话,边打电话边走出旅店没回来。其和母亲一起送受伤男子去铁路,半路其回旅店了。打架两个人都喝酒了。12.证人黄雨华黄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博克图医院值班医生。2016年4月18日凌晨3时,其应博克图镇派出所民警要求出诊,在博克图镇铁路公寓附近道上发现一名仰面躺在地上的男子,检查发现该男子头部有外伤,伤口长约4厘米,周边有少量血迹,肢体皮肤凉,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应消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呼吸心跳停止,确诊死亡。13.被告人孙守云供述,2016年4月17日晚上8点左右,其和张玉柱张某、王禄军王某1在魏树全家玩扑克”拍五张”赌博,玩到晚上11点左右在魏树全家喝酒,其和张玉柱张某各喝了六七两四十度的白酒,喝完酒后张玉柱张某说要找酒吧,其和张玉柱张某坐陈德志陈某的出租车去酒吧,转了一圈酒吧没有开门的,就去的博克图车站附近的平安客栈,其交了20元住宿费,被安排在旅店内最西侧的一个房间,房间里有四张床,还住着一个老头。住下后张玉柱张某又张罗喝点酒要出去买酒菜,其去车站前面的商店买了三小瓶牛栏山二锅头、三听海拉尔罐装啤酒、三瓶矿泉水、两根火腿肠和一袋花生米,回到旅店开始喝酒,期间张玉柱张某骂其,其用瓷杯砸在张玉柱张某头上,当时张玉柱张某头上就出血了,其往外走,在门斗位置张玉柱张某追上来手里拿着方凳打在其左胳膊上,其上去把凳子抢下来砸了张玉柱张某的头一下,张玉柱张某从怀里拿出一把尖刀比划,其用拳头把刀打掉,其捡起来刀捅了张玉柱张某一刀,捅完张玉柱张某就往外跑,边跑边给派出所打电话说其叫孙守云,在站前平安客栈把张玉柱张某打伤,其跑到魏树全家养鸡场,当时王禄军王某1和魏树全在,其和王禄军王某1说张玉柱张某骂其,其用刀捅了张玉柱张某一刀就跑这来了,说完就睡觉了,直到公安人员来找其。在打架之前其就知道张玉柱张某身上有尖刀,是在魏树全养鸡场喝酒张玉柱张某从兜里掏钱时看到的,在平安客栈5号房间张玉柱张某还用这把刀切火腿肠了。其看张玉柱张某被打得头上全是血,害怕张玉柱张某找人打其就跑了,其害怕送张玉柱张某去医院张玉柱张某的家人来了打其,就没有将张玉柱张某送医院进行救治。14.牙克石市公安局博克图镇派出所工作记录、工作日志证实,2016年4月18日1时12分,牙克石市公安局博克图镇派出所接到15049041373150XXXX****电话,自称叫孙二,无法讲清楚什么事情,听声音处于醉酒状态。由于无法核实情况,1时20分回拨询问孙在什么位置,孙回答在家。值班民警到孙家,孙家院门紧锁,未找到孙,再次拨打孙电话,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守云因琐事与被害人张玉柱张某发生口角后,持瓷杯击打张玉柱张某头部,二人撕扯至门斗处时孙守云又用木凳击打张玉柱张某头部,后夺过张玉柱张某尖刀捅刺张玉柱张某一刀,致张玉柱张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守云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守云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罪名错误,孙守云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量刑重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守云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孙守云构成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守云虽有打电话报警的行为,但其随后离开案发现场,归案没有主动性,不构成自首,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闫秀芝提出请求赔偿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0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所请求的丧葬费在一审判决时已予支持,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适当,但对被告人孙守云定罪和量刑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7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即被告人孙守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秀芝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28938元。
二、撤销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判决,即被告人孙守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孙守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云楼
审判员 娄智文
审判员 王英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慧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