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执1675号

王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167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2民初4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银行存款2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卫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