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167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2民初4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银行存款2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卫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