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652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被告:曲奕升,1978年09月03日,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曲奕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代理
审判员 牟春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思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