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横街251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章俊国,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章俊国为信用卡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6月21日向被执行人章俊国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章俊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透支款人民币22557.1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4元、申请执行费238.36元。但被执行人章俊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章俊国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章俊国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其存款9800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其他账户本院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经查,被执行人章俊国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章俊国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章俊国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章俊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章俊国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章俊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章俊国采取媒体曝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章俊国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章俊国。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9800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案件未履行,经分配本案分得33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及罚款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2207.64元。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章俊国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章俊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扣划、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章俊国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4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章俊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章俊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澄川
代理
审判员 鲍罗亭
代理
审判员 林 威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赖军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