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24执290号

熊新华与惠州市冠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新华,惠州市冠峰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熊新华,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冠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平陵镇建设路74号。申请执行人熊新华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冠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24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冠峰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

一、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8000元;

二、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3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每月2000元计算;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缴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622元,申请执行费2144元。但被执行人惠州市冠峰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新华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冠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现经营者向本院缴交了100000元。因被执行人另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待本院结合其他案件作出分配方案后再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梁敬科

审判员 龙海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赖李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