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738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19号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电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玉龙路610号柏狮光电园。
法定代表人:叶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其名下资产设定有抵押,且拍卖无剩余价值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陈善智
审判员 陈艳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