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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2357号

王宏宇与王树权、王珏琰、贵州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宏宇,王树权,王珏琰,贵州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建机租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235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宏宇,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树权,男,1960年5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珏琰,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南路1幢1层,组织机构代码59636809-1。

法定代表人:王珏琰,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建机租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龙坑社区黔北国际汽车城主楼1单元18层,组织机构代码07388998-X。

法定代表人:王韵霏,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宏宇因与被申请人王树权、王珏琰、贵州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舜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建机租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宏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刘晓龙

审 判 员  彭国雍

代理

审判员  徐春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