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5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惠池,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苏美怡,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杰华,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黄炳佳,男,195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14民初5865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黄炳佳的位于新华镇松园大道大华一路5号602房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金渭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绮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