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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5912号之一

韩惠池与黄杰华、黄炳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惠池,黄杰华,黄炳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5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惠池,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苏美怡,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杰华,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黄炳佳,男,195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14民初5865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黄炳佳的位于新华镇松园大道大华一路5号602房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金渭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绮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