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732号(2017)黑1281执7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齐忠诚,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赵焕臣,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谭广生,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齐忠诚与赵焕臣、谭广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忠诚与被执行人赵焕臣达成和解,放弃对被执行人赵焕臣的保证责任,被执行人谭广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东波
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
人民陪审员 赵 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