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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2021号之四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南海区金闽佳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四会市和昌金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区金闽佳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四会市和昌金属有限公司,魏东敏,陈奕,四会市施特迈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0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首层01单元、A座4层、5层、6层,注册号(分)440600000020684,组织机构代码70817961-6。负责人杨式钗。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闽佳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尔夫路横岗路段,注册号440682000333680,组织机构代码785785134。法定代表人陈奕。被执行人四会市和昌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龙甫镇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工业基地B13,注册号441200400003633,组织机构代码79465904-1。法定代表人陈茹。被执行人魏东敏,男,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陈奕,男,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四会市施特迈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龙甫镇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工业基地(综地编号E22),注册号441284000016124,组织机构代码79465904-1。法定代表人陈冬童。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南海区金闽佳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四会市和昌金属有限公司、魏东敏、陈奕、四会市施特迈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承兑汇票借款本金9986373.67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闽佳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四会市和昌金属有限公司、魏东敏、陈奕、四会市施特迈铜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四会市施特迈铜业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省四会市龙浦镇亚洲金属资源再生工业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变卖款5101120元收取执行费等有关费用后退付申请执行人4892714元。执行中查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博爱东路3号金域华庭丽景阁1座1005房是被执行人魏东敏名下房屋,该房建筑面积78.78㎡,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债额1500000元。为避免无益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本案不对该房屋作评估拍卖。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闽佳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四会市和昌金属有限公司、魏东敏、陈奕、四会市施特迈铜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20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文彪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XX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志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