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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655号

李中川、郭白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中川,郭白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川,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郭白岁,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川与被执行人郭白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白岁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白岁的银行存款116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忠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