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726号原告张广娟,女,1970年11月2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豪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许成义。被告程克广,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马明珍,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张广娟诉被告吉林豪科工贸有限公司、程克广、马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广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7.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兰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