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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214号

陆剑枝、黄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剑枝,黄勇,梁烂漫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陆剑枝,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黄勇,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梁烂漫,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剑枝与被执行人黄勇、梁烂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桂092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73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5550元、财产保全费10550元及执行费97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院在诉讼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黄勇所有的位于黎村镇佳山丫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容国用(2009)字第170908**号】,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其他的房产被南宁市江南区法院首封,本院不宜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华海

审判员  覃健武

审判员  李敦桑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兆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