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356号申请人高忠学,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邵小兵,男,1980年2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云花,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陈志强,男,1955年5月1日出生,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高忠学与邵小兵、云花、陈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云花有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金海路西西苑家园B3-10-1-101室一处,该房屋已在本院执行的另案中查封,本案在审理中已轮候查封,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6.7万元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日格乐
审判员 召日格图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