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3471号

石正六与温长彬温永利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正六,温长彬,温永利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471号

申请执行人:石正六,男,195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温长彬,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温永利,女,1981年8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石正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104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温长彬、温永利民间借贷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0元,本案执行费84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温长彬、温永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