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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6721号

葛子平与柳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葛子平,柳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721号

原告:葛子平,女,汉族,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智,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标、陈盼盼,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子平与被告柳智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葛子平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子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葛子平负担。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