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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880号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孔令柱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孔令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孔令柱,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宁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孔令柱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查询到存款、投资及其它固定资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殷 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天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