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孔令柱,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宁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孔令柱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查询到存款、投资及其它固定资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殷 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天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