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在怀化鹤城区迎丰东路9路。
负责人:尹仲夏,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怀化市安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检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怀化市安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受理怀化市安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经查,被执行人怀化市安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长青
审判员 黄雄剑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