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108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下东门街04号。
主要
负责人:高有恒,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志,男,该行员工。
被告:叶建成,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张兰华,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叶建成、张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计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道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