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刑初1081号

李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1081号自诉人张某,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人李某,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达成和解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控诉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张某以与被告人李某达成和解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明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