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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836号

温州华强包装厂、叶永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州华强包装厂,叶永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83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华强包装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1767528-3。法定代表人姜传域。被执行人叶永胡,男,1965年5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12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2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华强包装厂与被执行人叶永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叶永胡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叶永胡缴纳执行款56879元及利息损失;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11元,执行费7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叶永胡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叶永胡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叶永胡名下的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167号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正被拍卖处置中。届时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拍卖所得款。经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叶永胡目前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财产查询回执、(2017)浙0327执5597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步群

审 判 员  陈尔德

人民陪审员  吴希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