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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649号

丰天财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丰天财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649号

被执行人:丰天财,男,汉族,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丰天财罚金刑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亨

审 判 员  彭跃英

代理

审判员  何俊钦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