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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2415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高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241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5号。被执行人高权,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高权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作出的(2016)京011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高权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该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高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2017年6月29日和2017年9月7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较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账号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控制金额为二万元,实际控制金额为零元、账号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控制金额为二万元,实际控制金额为三十三元零八角七分,由于实际控制金额较少,本院未采取扣划措施。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2017年10月17日,我院到高权户籍地密云区太师屯镇太师屯村进行财产调查。经向村委会及高权父母了解,高权在村里并没有房产之类的财产,与其父母一起居住,父亲患糖尿病和脑血栓,没有工作能力。母亲在古北水镇打零工补贴家用,没有能力替高权缴纳罚金。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高权应缴纳的罚金,由被执行人高权继续缴纳。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席引路

审判员  李兴红

审判员  韦培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