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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民初185号

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安市南区实验幼儿园、福建南翔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市南区实验幼儿园,福建南翔投资有限公司,永安市教育局,永安市燕南中心幼儿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民初185号

原告: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南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基,永安市丰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国辉,男,住永安市。

被告:永安市南区实验幼儿园,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翔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超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权,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翔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黄加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海、李小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教育局,住所地:永安市南山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方,局长。

被告:永安市燕南中心幼儿园,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翔路***号。

负责人:魏发红,园长。被告永安市教育局、永安市燕南中心幼儿园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庆、陈凤清,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南区实验幼儿园、福建南翔投资有限公司、永安市教育局、永安市燕南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福建南翔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民终1183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审。2016年11月2日,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基、庄国辉,被告永安市南区实验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权,被告福建南翔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加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海、李小琴,被告永安市教育局、永安市燕南中心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庆、陈凤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七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安市南区实验幼儿园支付其工程款9006170.79元及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3902670元);2、判令福建南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投资公司”)对永安市南区实验幼儿园(以下简称“南区幼儿园”)应支付给其的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永安市教育局、永安市燕南中心幼儿园对南区幼儿园应支付给其的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南区幼儿园、南翔投资公司、永安市教育局、永安市燕南中心幼儿园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9月18日,南区幼儿园以永安市南区实验幼儿园筹建处(以下简称“南区幼儿园筹建处”)的名义与南安七建签订了《南区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将南区幼儿园教学楼、办公综合楼发包给南安七建施工。南安七建于2006年9月进场施工,同时,南区幼儿园筹建处还在《南区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承包范围之外另要求南安七建对附属工程,及设计变更、基础超过设计深度,办公综合楼室外地面消防给水,办公综合楼教学楼电、消防等配套设施等超图纸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2007年9月教学楼竣工,未经验收于2007年11月交付南区幼儿园使用,2008年8月办公综合楼竣工,亦未经验收于2008年10月25日交付被告南区幼儿园使用。经结算,南区幼儿园教学楼、办公综合楼主楼及附属工程、超图纸施工等共计工程款14456170.79元。此后,南安七建向南区幼儿园筹建处报送了完整的结算资料。但南区幼儿园筹建处收到南安七建报送的结算资料后,仅对总工程款14456170.79元中的10829706.29元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对3626464.5元的工程款不签字盖章确认,亦未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借此长期拖欠南安七建大量的工程款。因双方交涉无果,南安七建向有关部门信访,要求南区幼儿园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后经有关部门的多次协调,南区幼儿园筹建处陆续支付了部份工程款,并对附属工程和超图纸施工的工程款问题于2009年6月9日和2010年1月20日达成了协议。但南区幼儿园至今仍未按2009年6月9日和2010年1月20日达成的协议进行结算,仅支付545万元工程款(包含2011年8月27日《关于南区幼儿园工程款协议书》约定支付的80万元在内),仍尚欠南安七建工程款9006170.79元。南翔投资公司是南区幼儿园的投资开办单位。2012年8月29日,南区幼儿园与永安市教育局签订《南区幼儿园资产转让合同》,并由南翔投资公司作为担保人。因此,南翔投资公司、永安市教育局、永安市燕南中心幼儿园,对被告南区幼儿园应当支付的上述工程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南区幼儿园向辩称,1、涉案《施工合同书》约定合同价款4301490元,该合同价款系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因此,南区幼儿园的教学楼、综合办公楼的工程造价为4301490元,南安七建以单方面编制送审的工程预(决)算资料主张教学楼工程造价2662733元,办公综合楼工程造价2633028元,违反了《施工合同书》的约定;2、南区幼儿园在南安七建送审资料上签字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的义务,签字仅是接收送审资料,签收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非对送审资料中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送审资料已移送至第三方三明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南安七建请求直接以送审资料结算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南安七建制作的送审工程款目录(办公综合楼室外地面消防给水超图纸施工以及办公综合楼、教学楼电、消防等配套设备超图纸部分,增加工程款325000元),南区幼儿园没有在该送审资料上签字盖章,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4、双方达成《关于南区幼儿园工程款协议书》,南区幼儿园已按约支付80万元,该协议确认南安七建已收到南区幼儿园支付的工程款共计610.15万元。但南安七建在诉状中只确认收到工程款545万元与事实不符;5、经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确认工程造价为5109932元,南区幼儿园已超额支付工程款,不存在再支付利息的问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南安七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南翔投资公司辩称,其虽是南区幼儿园的投资人,但南区幼儿园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南安七建要求南翔投资公司对南区幼儿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其它答辩意见与南区幼儿园相同。请求驳回南安七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永安市教育局、永安市燕南中心幼儿园辩称,1、永安市教育局与南区幼儿园之间的资产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属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南安七建将永安市教育局列为被告,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既缺乏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2、由于南区幼儿园无法继续办学,已入园学生面临就学困境,为维护社会稳定,优化整合教育资源,经南区实验幼儿园申请,政府同意,永安市教育局受让了南区实验幼儿园教学区的资产。根据《资产转让合同》本次转让为不承债式转让,债权债务由南区实验幼儿园享有、处理和承担;3、永安市教育局已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教学区资产转让价格为8574195元,已支付转让款7504375元,余款1069820元按合同约定需待付款条件成就时支付;4、永安市燕南中心幼儿园是经合法转让后新成立的幼儿园,与原南区幼儿园属完全不同的两个独立法人,本案系南区实验幼儿园欠付工程款纠纷,并非燕南中心幼儿园欠付工程款。综上,南安七建诉请永安市教育局、燕南中心幼儿园对南区幼儿园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南安七建对永安市教育局、燕南中心幼儿园的诉讼请求。被告南区幼儿园、南翔投资公司为证明其已支付原告南安七建6144037元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1、原一审法院确认的528万元;2、证人池某沿收到被告垫支的78109元材料款,单据给了南安七建;3、证人黄某收到被告垫支的5910元材料款;4、周利松、罗绪忠收到被告垫支款141430.2元、19185元;5、庄国辉签字的四张单据,合计505000元。经原告南安七建质证认为:对被告南区幼儿园、南翔投资公司以所提供的证据材料1-3、5无异议,提出周利松、罗绪忠收到被告垫支款需出庭核对,其才能确认。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南区幼儿园、南翔投资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上证据材料及申请证人出庭,经原告南安七建质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双方当事人对原一审法院已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不再赘述。本案经庭前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

一、南安七建注册资本5229.8万元,成立日期于1998年12月13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二级;土石方工程二级;钢结构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三级企业。庄国辉经南安七建授权委托承建南翔投资公司投资的南区幼儿园教学楼、办公楼。

二、2005年5月25日,南翔投资公司经核准设立,经营教育投资开发及培训等,法定代表人高超群董事长(2009年11月10日变更为黄加会)。2005年8月15日,永安市教育局批准南翔投资公司筹设南区幼儿园,并完成筹建计划。2007年8月10日,经永安市教育局批准设立南区幼儿园,投资方:南翔投资公司。2013年4月8日,经永安市教育局、永安市民政局发文撤销南区幼儿园,至今南区幼儿园未办理注销登记。

三、2006年9月18日,南区幼儿园筹建处与南安七建签订《南区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协议书:工程名称南区幼儿园教学楼、办公综合楼,工程地点永安市南区南翔路,工程内容土建、水电、消防、装饰(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承包范围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为全部承包范围,开工日期2006年9月29日(以开工指令为准),竣工日期2007年10月2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82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4301490元(其中:包含工程劳保费),合同订立时间2006年9月18日,合同订立地点南区幼儿园筹建处等。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式增加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方式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2)、可调价格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与争议作出约定,其中补充条款按补充协议履行等。

四、2006年9月,南安七建进场开始对承包范围的教学楼、办公综合楼工程进行施工。2006年10月8日,南安七建与南区幼儿园筹建处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未果。施工期间,南区幼儿园筹建处还在承包范围之外另要求南安七建对附属工程,及设计变更、基础超过设计深度,办公综合楼室外地面消防给水,办公综合楼教学楼电、消防等配套设施等进行施工。2007年9月,教学楼如期竣工。2007年9月26日,南安七建向南区幼儿园报送《南区幼儿园教学楼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2007年10月29日,永安市建设局组织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2007年10月31日,发出《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2007年11月21日,南安七建出具《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反馈单》,2007年11月,教学楼交付南区幼儿园使用。2008年8月,办公综合楼竣工。2008年8月31日,南安七建向南区幼儿园报送《南区幼儿园办公综合楼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2008年9月4日,永安市建设局组织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2008年9月9日,发出《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2008年10月3日,南安七建出具《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反馈单》。2008年10月25日,办公综合楼交付使用。2008年11月12日,南区幼儿园与南安七建以《通知书》形式,确认是南区幼儿园单方要求提前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南安七建同意提前交付使用。

五、南安七建分别于2008年11月14日、2008年11月29日、2008年12月19日、2008年12月24日、2008年12月30日编制了南区幼儿园教学楼工程、办公综合楼工程、附属工程、超图纸施工工程的预(决算)报告14份,共计工程款14456170.79元,递交南区幼儿园筹建处审核,南区幼儿园筹建处签收了前8份(合计工程款10829706.29元),对后6份不予签字(合计工程款3626464.5元)。2008年12月30日,南安七建将上述工程的预(决算)报告汇总成《南区幼儿园工程结算送审工程款目录》。

六、南区幼儿园与南安七建对南区实验幼儿园教学、办公综合楼工程,附属工程,超图纸施工工程的工程量及结算方式产生较大分歧,且协商无果,南安七建向有关部门信访,要求南区幼儿园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支付工程款,期间多次发生封堵校门和打砸财物的行为。2009年4月17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召开南区实验幼儿园工程款纠纷问题专题会,作出《关于协调南区实验幼儿园工程款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09]42号,纪要载明:可采取一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二是通过协商途径予以解决,通过聘请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算出综合楼和办公楼的实际工程量,并根据建筑工程造价定额计算出工程总造价后下浮10%-12%确定最后工程款。2009年5月21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再次召开南区实验幼儿园工程款纠纷问题专题会,作出《关于南区实验幼儿园工程款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09]51号,明确按永安市人民政府4月17日协调会的精神,解决好工程款纠纷问题,要求永安市教育局继续做好牵头协调工作。2009年6月9日,永安市教育局召开南区实验幼儿园工程款纠纷问题协调会,作出《南区实验幼儿园工程款问题专题会议纪要》(一),南安七建与南区幼儿园对附属工程的结算问题达成协议,会后,南安七建与南区幼儿园达成《南区实验幼儿园附属工程结算协议》。2009年6月23日,永安市教育局召开南区实验幼儿园工程款纠纷问题协调会,作出《南区实验幼儿园工程款问题专题会议纪要》(二),讨论南区实验幼儿园教学楼工程、办公综合楼主体工程图纸部分和超图纸部分工程结算问题。2009年8月6日,永安市教育局召开南区实验幼儿园工程款纠纷问题协调会,作出《南区实验幼儿园工程款问题专题会议纪要》(三),对于南区实验幼儿园主体工程的结算,鉴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2010年1月20日,南安七建与南区幼儿园对超图纸部分工程的结算达成了《南区实验幼儿园教学楼、办公综合楼工程超图纸部分工程结算协议》。

七、南区幼儿园筹建处收到南安七建报送的工程预决算报告后,2008年12月3日,委托福建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南区实验幼儿园教学楼、办公综合楼工程基础超深及其他附属工程量进行结算审核。2010年12月31日,福建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原结算数10796751元,核减数5686819元,审核后结算数为5109932元。并备注:1、委托方应对所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2、该项目初审结束后,我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发函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前来核对,在建设方催告下,施工方未来核对,现建设单位要求我公司出具审核报告。据此,我公司根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南安七建对此不予确认。

八、2010年8月30日,永安市建设局向永安市教育局发出《永安市建设局关于南区实验幼儿园教学办公综合楼违法使用的函》永建函(2010)66号,载明,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向南区幼儿园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其立案调查。2010年10月12日,南区幼儿园教学楼、办公综合楼工程经正式验收合格。

九、2011年8月,农民工到幼儿园把幼儿园围住,要求南区幼儿园支付拖欠工资和工程款。2011年8月27日,经有关部门的协调,南区幼儿园(甲方)与南安七建(乙方)达成《关于南区幼儿园工程款协议书》,载明:(一)、甲方支付80万元工程款给乙方,乙方必须结清该工程全部农民工工资,不得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代垫款为由要求甲方再支付工程款,若再有工程款纠纷,必须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二)、乙方确认已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累计610.15万元(含本协议支付的80万元,甲方之前已支付给乙方工程款343.5万元,甲方代付款及甲方支付给庄国辉现金合计186.65万元),其中甲方代付款及甲方支付给庄国辉现金合计186.65万元最终以双方核对为准。双方如有异议,必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得影响社会稳定。(三)、庄国辉本人及其他班组工人若有异议,乙方必须协助其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四)、乙方保证庄国辉及其他班组工人不得再到甲方处讨要工程款,若发生此类行为,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制止并将其带走。(五)、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50万元给乙方,十个工作日内再支付30万元。(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备案一份。

十、2012年7月16日,南翔投资公司作出《关于南区幼儿园教学区资产处置的决定》,将南区幼儿园教学区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教育配套设施设备等资产转让给永安市教育局,并从2012年7月20日起南区幼儿园停止办学。2012年8月29日,南区幼儿园(转让方)与永安市教育局(受让方)签订《南区幼儿园资产转让合同》,转让标的为资产计估报告所列范围的房屋构筑物(评估价6045224元)、土地使用权(1569688元)及教育配套设施(959283元)等资产及其所包含的附属权益,转让价8574195元。之后,更名为永安市燕南中心幼儿园。

十一、2014年9月8日,南安七建以原审核单位福建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系单方委托,有工程项目漏报送,审核结果仅有建设单位单方确认,不应作为审核结算依据为由,向本院提交《建设工程结算重新审核申请书》,本院根据南安七建的申请,于2014年10月11日委托福建明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虽经过福建明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多次现场勘测、钻孔取样,审阅鉴定资料,调取原审核单位福建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审核材料,并于2015年11月8日出具了《初步鉴定征求意见稿》,但因本案工程缺少施工签证及施工过程文件,各方仍分歧巨大,2016年6月6日,福建明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决定终止鉴定。

十二、另查明,涉案土地登记信息载明,宗地编号1-25-158(南区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南翔投资公司,证书编号永国用(2008)第30034号,批准使用权面积564.08㎡,土地用途教育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5年12月1日。2008年5月22日,南区幼儿园办公综合楼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人为南翔投资公司,产权证号为20××82(352.58㎡)、20××83(484.27㎡)、20××84(484.27㎡)、20××85(484.27㎡)、20××86(266.46㎡)、20××87(532.92㎡)、20××88(266.46㎡)、20××89(532.92㎡),共计3404.15㎡。原一审诉讼期间,南安七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南翔投资公司座落于永安市综合楼的房产(产权证号:20××82、20××83、20××84、20××85、20××86、20××87、20××88、20××89);冻结永安市教育局支付给南区幼儿园、南翔投资公司的转让款263万元,并提供担保物。本院对南安七建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向永安市房产管理局、永安市教育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南翔投资公司座落于永安市综合楼的房产(产权证号:20××85、20××84、20××83、20××82、20××87、20××89、20××86、20××88);并查封了南区幼儿园、南翔投资公司在永安市教育局(尚未支付部分)的转让款。

十三、南区幼儿园提出已支付工程款614.4037万元,经庭审,双方当事人对南区幼儿园已支付给南安七建工程款5869019元无异议,予以确认。庭审中,到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如何确定本案工程造价?对此,到庭当事人的主张,与诉辩意见相同,本院不再赘述。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作出如下综合分析与认定。

本院认为,2006年9月18日,南区幼儿园筹建处与南安七建签订《南区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法有效。2006年9月,南安七建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南区幼儿园筹建处在承包范围之外另要求南安七建对附属工程及设计变更、基础超过设计深度,办公综合楼室外地面消防给水,办公综合楼教学楼电、消防等配套设施等进行施工。2007年9月,教学楼如期竣工,2008年8月,办公综合楼竣工。2008年11月12日,南区幼儿园与南安七建以《通知书》形式,确认是南区幼儿园单方要求提前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南安七建同意提前交付使用。之后,南区幼儿园筹建处要求南安七建报工程的预(决算)报告,南安七建分别于2008年11月14日、2008年11月29日、2008年12月19日、2008年12月24日、2008年12月30日编制了南区幼儿园教学楼工程、办公综合楼工程、附属工程、超图纸施工工程的预(决算)报告14份,合计工程造价14456170.79元,送交南区幼儿园筹建处审核,南区幼儿园筹建处在其中8份上签字(涉及工程款10829706.29元),对其中6份未签字(涉及工程款3626464.5元)。2008年12月3日,南区幼儿园筹建处委托福建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南安七建报送的预(决算)报告其中8份签字的涉及工程款10829706.29元进行结算审核。2010年12月31日,福建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审核后结算数为5109932元,并对核减数进行了说明。南安七建对福建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结算报告,不予认可。2010年10月12日,南区幼儿园教学楼、办公综合楼工程正式验收合格。2012年8月29日,南区幼儿园与永安市教育局签订《南区幼儿园资产转让合同》,转让标的为资产计估报告所列范围的房屋构筑物(评估价6045224元)、土地使用权(1569688元)及教育配套设施(959283元)等资产及其所包含的附属权益,转让价8574195元,之后,南区幼儿园更名为永安市燕南中心幼儿园。本院原审期间,2014年9月8日,南安七建向本院提交《建设工程结算重新审核申请书》,本院根据南安七建的申请,于2014年10月11日委托福建明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虽经过福建明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多次现场勘测、钻孔取样,审阅鉴定资料,调取原审核单位福建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审核材料,并于2015年11月8日出具了《初步鉴定征求意见稿》,但因本案工程缺少施工签证及施工过程文件,各方仍分歧巨大,2016年6月6日,福建明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决定终止鉴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所订:工程造价为4301490元、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式增加合同价款;工程承包人南安七建在施工过程中按发包人南区幼儿园筹建处要求增建超合同部分,南安七建如约交付所建房屋,并按南区幼儿园筹建处要求报送工程预(决算)报告,南区幼儿园筹建处签收其中8份工程预(决算)报告,并先后委托福建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明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工程结算审核鉴定等事实均无异议。鉴于实际存在超合同范围施工,双方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作出明确约定,事后达不成一致意见,之前已作二次工程造价鉴定未果,庭审时,原告南安七建、被告南翔投资公司均表示不愿出鉴定费用,也不再申请重新鉴定等情况,故不再启动鉴定程序。由于本案建设方施工所订合同不规范,附属工程、配套设施无书面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无设计图纸、现场签证,造成本案讼争工程造价无法鉴定,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责任。本院按现有证据及公平原则来确定本案讼争工程造价。经征询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8年至2012年间,永安市区房屋建设造价波动不大。2012年8月29日,南翔投资公司接受了永安市政府以教学楼面积:3849平方米,重置价:5657607元,均价每平方米1469.89元,评估价5374727元,将南区幼儿园教学楼转让给永安市政府,表明南翔投资公司认可楼面均价每平方米1469.89元,依永安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南区幼儿园办公楼房屋产权面积3404.15平方米,办公楼重置价应为5003726.04元,合计讼争建筑造价10661333.04元。对工程造价尚欠款项的最终确定,根据工程款结算的交易习惯及2009年4月17日,南区实验幼儿园工程款纠纷问题专题会上双方的协议,应下浮12%确定最后工程款,即为9381973.08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5869019元,尚欠工程款3512954.08元。尚欠利息起算时间,以2010年10月12日南区幼儿园教学楼、办公综合楼工程正式验收合格开始计算,应自2010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南区幼儿园筹建处系由南翔投资公司(投资人)设立的临时机构,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投资人南翔投资公司承担,南区幼儿园系南翔投资公司投资建设教学、办公综合楼等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人,其对外承受了南区幼儿园筹建处的权利义务,并作为转让方将教学区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教育配套设施设备等资产出让,故南区幼儿园应对本案尚欠的工程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永安市教育局与南区幼儿园之间系资产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永安市教育局不承担本案工程款还款责任。永安市燕南中心幼儿园与本案工程款纠纷,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承担本案工程款还款责任。上述尚欠工程款及利息,由南翔投资公司、南区幼儿园共同偿还。永安市教育局、永安市燕南中心幼儿园不承担本案工程款的还款责任。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关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福建南翔投资有限公司、永安市南区实验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3512954.08元;

二、被告福建南翔投资有限公司、永安市南区实验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3512954.08元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253元,由原告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233.22元,被告福建南翔投资有限公司、永安市南区实验幼儿园负担6701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善坚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 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饶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办理。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