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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财保225号

米良与陈海兵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海兵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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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225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米良,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

申请人:陈海兵,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米良与被申请人陈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渝0117执保5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海兵名下价值30万元的相应财产并查封了相应担保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陈海兵以重庆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重庆创意博纳工艺标识有限公司新建厂区���程的应收工程款30万元;查封了担保龚兴敏名下位于合川区XX号房屋(产权证号:**号)。2017年10月3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米良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米良与被申请人陈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米良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以(2017)渝0117民初897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米良撤诉,故解除保全申请人米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米良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姜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