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691号
被执行人:邓广前,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庆新小区2-1号1门502室。本院在执行邓广前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广前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邓广前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东波
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
人民陪审员 赵 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