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财保104号
申请人:倪国民,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庄峰枫,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周成海,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申请人倪国民与被申请人周成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倪国民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周成海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XXXX号的房屋(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倪国民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倪国民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可能,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周成海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XXXX号的房屋(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并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倪国民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丽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无(代)
书记员 刘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