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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行终755号

杨兆普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处罚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兆普,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圳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行终7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兆普,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0754853-8。负责人段廷杰,该分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8号大院,组织机构代码00754268-9。法定代表人徐文海,局长。

上诉人杨兆普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处罚及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初3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兆普于2017年10月19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兆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初338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杨兆普撤回起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共50元,由上诉人杨兆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育元

审 判 员  罗毓莉

代理

审判员  谭晓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颜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