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663号申请执行人陈昌华,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吕书莲,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宁朝义,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陈昌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书莲、宁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除已经采取执行措施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6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松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