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4执77号申请执行人董二伟,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执行人徐思芹,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伟,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二伟、徐思芹与被执行人王伟生命去、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伟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伟银行存款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开金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