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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执77号

董二伟、徐思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二伟,徐思芹,王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4执77号申请执行人董二伟,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执行人徐思芹,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伟,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二伟、徐思芹与被执行人王伟生命去、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伟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伟银行存款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开金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