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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1507号

张盼英、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盼英,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张文庆,冯建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150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盼英,女,汉族,1957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解放路中段路西122号。

负责人:郭彦杰,该社主任。一审

被告:张文庆,男,汉族,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一审

被告:冯建冬,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再审申请人张盼英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及一审被告张文庆、冯建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9民终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盼英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张盼英对张文庆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涉案借款并未实际交付张文庆,且张盼英是为借贷双方购买电脑及配件、车辆提供的担保,但本案中的借款并未用于该用途,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盼英为张文庆向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贷款30万元提供担保,并在贷款担保书上签字,二审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张盼英称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未向张文庆支付该笔借款且该笔款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盼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跃辉

代理

审判员  孙慧忠

代理

审判员  戚寒箫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