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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执177号之一

上海蔓意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通海王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蔓意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通海王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72执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蔓意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382957E。

法定代表人:陈立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谐,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海王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5798-2。

法定代表人:徐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蔓意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海王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东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上海蔓意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通海王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蔓意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南通海王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上海蔓意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仍具有(2014)武海法商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南通海王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上海蔓意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刘 东

审判员 鄢 坤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江章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