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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4878号之一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胡仕敏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胡仕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4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7号。负责人吴莉芬。被执行人胡仕敏,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系佛山市禅城区佰汇便捷日用品商行的经营者。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胡仕敏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粤佛禅管城祖决【2016】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胡仕敏应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缴纳罚款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作出(2017)粤0604行审2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粤佛禅管城祖决【2016】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胡仕敏罚款500元及加处罚款500元,合共1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224.20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48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海东

审判员  周礼海

审判员  林伟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友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