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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777号之一

彭利红与朱彪、彭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彭利红,朱彪,彭惠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

负责人:李彦,行长。

被执行人:彭利红,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彪,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彭惠,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利红与被执行人朱彪、彭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调字第1136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9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彭利红名下的位于文轩路780号麓延公寓12栋201、301、401、501房的房产,上述房产,暂不宜处置。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它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王高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