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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3316号

郭明义申请执行种法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明义,种法宗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316号申请执行人郭明义,男,汉族,1946年9月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种法宗,女,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郭明义与被执行人种法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7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负担案件受理费43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种法宗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7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林

代理

审判员 张 波

代理

审判员 任尚芬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蔺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