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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487号

彭治永与潘吉明唐赐田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治永,潘吉明,唐赐田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487号

申请执行人:彭治永,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潘吉明,男,196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唐赐田,男,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彭治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潘吉明、唐赐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0000元,违约金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90000元,违约金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本案执行费14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潘吉明、唐赐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