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761号之一
原告:罗献廷,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洪斌,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献廷与被告田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皖1621民初57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罗士磊所有的位于涡阳县向阳路北侧(北后巷31号)的房屋(房地权证涡字第××号)。现因该案调解书已生效,罗献廷申请对担保物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担保人罗士磊所有的位于涡阳县向阳路北侧(北后巷31号)的房屋(房地权证涡字第××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穆家运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