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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775号

喻克林、喻兰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喻克林,喻兰花,喻荷花,喻秀花,王保生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喻克林,男,1948年1月2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喻兰花,女,1950年9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喻荷花,女,1954年7月1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喻秀花,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保生,男,1948年7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克林;喻兰花;喻荷花;喻秀花与被执行人王保生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0)台黄商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保生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保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喻克林;喻兰花;喻荷花;喻秀花借款人民币33082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82元、申请执行费396.23元。但被执行人王保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王保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王保生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其存款4136元,对其在银行其他账户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保生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家××村的房产,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3、经查,被执行人王保生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王保生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保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王保生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保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王保生采取媒体曝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王保生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王保生。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4136元,优先偿付执行费及罚款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3239.77元。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保生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王保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喻克林;喻兰花;喻荷花;喻秀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调查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保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喻克林;喻兰花;喻荷花;喻秀花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7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保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保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澄川

代理

审判员  鲍罗亭

代理

审判员  林 威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赖军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