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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刑初89号

黄呈德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黄呈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5刑初89号公诉机关宣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呈德(绰号“黄老明”),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宣恩县,现住宣恩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宣恩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宣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呈德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菊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呈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黄呈德为了营利,2017年7月24日在宣恩县长潭河乡九坝村七组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从黄某手中购买了其代为管理的郑某“枋子岭”自留山中的林木。7月25日至28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黄呈德雇请他人将林木采伐并截成原木和薪材,被当场查获。经检验,黄呈德采伐林木共计81株,活立木蓄积22.1376立方米。其中:杉树76株,活立木蓄积21.6635立方米;马尾松2株,活立木蓄积0.2227立方米;杂木3株,活立木蓄积0.2514立方米。涉案杉原木293件、松原木2件已于2017年9月8日被宣恩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现存放在长潭河陈兴华木材加工厂内。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呈德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原木、油锯(均为照片)等物证,户籍证明一份、归案经过一份、林权证复印件一份、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一份、宣恩县林业局证明一份、扣押决定书一份、扣押清单一份等书证,证人李某3、胡某1、胡某2、黄某、李某1、陈某、李某2、杨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呈德的供述和辩解,宣恩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辨认笔录一份,指认笔录一份,宣恩县林业局现场检验报告书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呈德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虽与村民达成了购买采伐协议,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呈德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呈德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呈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扣押杉原木193件、松原木2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红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