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4102号

王瑞刚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惠,孙玉娟,孙广武,王瑞刚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4102号申请执行人袁惠,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申请执行人孙玉娟,女,194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申请执行人孙广武,男,194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执行人王瑞刚,

被告:王瑞刚,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左旗把什乡。申请执行人袁惠、孙玉娟、孙广武与被执行人王瑞刚侵权一案,申请执行人袁惠、孙玉娟、孙广武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民初6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41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生

审判员  董闻昕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