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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恢979号之二

文笑媚与洪建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笑媚,洪建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恢9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文笑媚,女,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洪建成,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申请执行人文笑媚与被执行人洪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深仲裁字第2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洪建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笑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85627.8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洪建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向深圳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安及车辆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查证,并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账户和车辆进行查证,暂无发现其可供执行变现予以清偿债务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文笑媚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洪建成没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文笑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文举

审判员  许林锋

审判员  尚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诗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