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慧,该联社职员。
被执行人:佳木斯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周航,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佳木斯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佳木斯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被执行人佳木斯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佳木斯市郊区信用联社股金273649.18元,现被执行人佳木斯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绍媛
审判员 周佳骥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