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民初4079号

苏雪林与张海新、朱光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苏雪林,张海新,朱光恩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4079号

原告:苏雪林,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张海新,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朱光恩,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苏雪林与被告张海新、朱光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苏雪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本案按原告苏雪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文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