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4079号
原告:苏雪林,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张海新,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朱光恩,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苏雪林与被告张海新、朱光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苏雪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本案按原告苏雪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文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