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4940号
原告:王兰英,女,194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宜宏,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王兰英诉被告金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王兰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兰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彪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顾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