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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4940号

王兰英与金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兰英,金宜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4940号

原告:王兰英,女,194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宜宏,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王兰英诉被告金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王兰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兰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彪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顾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