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518号
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的: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7621639G。申请执行人陈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40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0元,本案执行费59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