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陈延应与被执行人李永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2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延应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案已于2017年10月31日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
陈延应与李永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陈延应与被执行人李永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2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延应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案已于2017年10月31日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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